关于公布实现飞行动态数据报送功能的民用无人机型号清单的通告
按照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和《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》(民航规〔2018〕64号)的要求,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、个人应当及时、准确、完整地报送真实飞行动态数据。
根据厂家承诺及后台数据核验情况,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,附件列明的25家无人机制造商生产的162个型号产品,具备按规定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(UTMISS)报送境内飞行动态数据的功能。
使用名单所列型号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、个人不得故意妨碍飞行动态数据报送。无人机制造商应当在产品报送能力发生变化时,及时提出变更。
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
2023年10月17日
附件:实现飞行动态数据报送功能的轻小型及植保无人机名单(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).pdf
按照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和《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》(民航规〔2018〕64号)的要求,从事轻小型民用无人机及植保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、个人应当及时、准确、完整地报送真实飞行动态数据。
根据厂家承诺及后台数据核验情况,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,附件列明的25家无人机制造商生产的162个型号产品,具备按规定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务系统(UTMISS)报送境内飞行动态数据的功能。
使用名单所列型号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、个人不得故意妨碍飞行动态数据报送。无人机制造商应当在产品报送能力发生变化时,及时提出变更。
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
2023年10月17日
附件:实现飞行动态数据报送功能的轻小型及植保无人机名单(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).pdf